


“东北大块”与“东北大板”相比较,其中三个字完全相同,“块”和“板”都有指称商品形状为“方形”之意,因此“东北大块”与“东北大板”整体近似。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对此类商品购买时不会施以较高的注意力,因此在二者整体近似的情况下,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告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之间有特定的联系。另外,宏远公司未举证证明“东北大板”已经构成约定俗成的称谓,故对宏远公司关于“东北大板”构成通用名称的辩称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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